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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組織免費培訓 6齡童冰上滑行時摔傷誰該擔責 天天速訊

時間:2023-06-05 16:13:59       來源:上海法治報

6齡童冰上滑行時摔傷誰該擔責(主題)


(資料圖)

法治報記者 陳穎婷

寧寧(化名)參加幼兒園組織的免費滑冰運動時摔倒,并導致了骨折。因為協商不成,寧寧將幼兒園以及負責滑冰指導的某體育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賠3.6萬余元。日前,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幼兒參加滑冰摔骨折

6歲的寧寧在上海某幼兒園上學。2020年11月26日幼兒園組織數十名幼兒園學生免費至某體育公司參加冰上基礎滑行課程。體育公司在滑冰現場以近十名學生為一組并每組安排一名教練的方式分成多組進行冰上滑行課程,學生在冰場上魚貫滑行,每組有數名學生同時在冰上滑行。寧寧上場后,不慎滑倒受傷。

經醫生診斷,寧寧右腿主脛骨骨折,由于傷情較為嚴重,寧寧經過了2次手術,多次門診復查。之后寧寧家人找到幼兒園和體育公司協商要求支付相應賠償款項未果。于是,寧寧將幼兒園和體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經濟損失等合計3.6萬余元。

二被告認為損害屬于意外,已盡安全保障義務

對此,幼兒園表示,寧寧的損害是因其自身重心不穩意外摔倒造成,幼兒園已盡到保障義務和管理職責,對寧寧提出訴訟請求中的各項金額均予以認可,作為被告方,愿意接受法院的判決,一切賠償都以法院的判決書為準,服從執行。

體育公司認為自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及管理職責。首先,公司在冰場顯著位置張貼滑冰須知,并在課前充分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其次,公司要求必須佩戴頭盔、護肘、護膝等防護裝備,檢查全部防護裝備正確穿戴且熱身完畢后方能上冰;再次,公司分組配備冰上安全人員,維護場上秩序,處置突發事故;最后,事發后公司第一時間采取緊急救助措施幫助傷者離開冰面,在確認傷者無需急救車且有相關人員陪護就醫后,做好相關記錄,保存視頻資料。

在該公司看來,寧寧的損害并非由于他們過錯所致,而是由于其自身重心不穩意外摔倒造成,應屬于意外事故。同時滑冰運動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寧寧雖是未成年人,但他的法定監護人理應知道滑冰運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園方通知監護人時明確表明該活動屬于自愿參加,監護人理應充分考慮孩子自身狀況是否適合參加,其同意參加該活動應當視為自甘風險行為。

法院:幼兒園選擇項目不當體育公司看護不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寧寧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行為后果和危險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不應適用自甘風險規則,但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自愿參加冰上課程活動,故對本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

幼兒園是冰上課程活動的組織者,應充分認知組織開展冰上課程活動的潛在風險,在具體選擇課程項目時應充分考量幼兒園學生的能力水平和對學生的安全保障措施,作出合理、穩妥的選擇、安排和管理,切實保障幼兒園學生在活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參加冰上課程活動的對象均是幼兒園學生,幼兒園選擇冰上基礎滑行項目有欠穩妥,在與體育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十名學生左右安排一個教練未安排幼兒園老師在現場協助看護同樣有欠穩妥,被告幼兒園在活動的組織和管理上存在疏漏,故對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體育公司是冰上課程體育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其對該活動場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擬的控制能力,最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在與幼兒園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十名學生左右安排一名教練顯欠穩妥;事發時數十名學生被分成多組,每組有近十名學生,學生在冰場上魚貫滑行,每組有數名學生同時在冰上滑行,體育公司只配備一名教練,明顯未能充分關注每一位學生動態并謹慎注意、有效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體育公司作為活動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法院確定寧寧自行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幼兒園承擔30%的賠償責任、體育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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