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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工作剛柔相濟 因案施策統籌兼顧 省高院發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執行典型案例

時間:2023-05-11 00:04:10       來源:蘭州新聞網

5月6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執行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十大案例,是省法院從全省各級法院2022年度優秀執結案件中,通過各級法院選送、群眾公開投票推選、省法院專業法官會議擇優評選等方式,并綜合考慮案件類型、執行效果、機制創新、難易程度、地域分布等因素,層層篩選出來的,具有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執行效果好、經驗可借鑒、可復制的特點。其中既有涉民生案件,也有優化營商環境、涉金融不良資產案件,代表性強、覆蓋面廣。


【資料圖】

據介紹,這些案例殊途同歸,都從不同側面集中展現了全省法院執行干警始終秉持依法公正規范、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將執行工作中法律的“剛性”和善意文明執行的“柔性”相結合,注重調查研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因案施策,統籌兼顧,以調促執,調執結合,實現了“三個效果”的統一,體現了廣大執行干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能力和擔當。

案例一:

蘭州中院中國建材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執行案

【基本案情】中國建材某公司訴清水縣某公司、鮑某某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蘭州中院作出判決后,中國建材某公司申請執行,執行標的9200余萬元。執行中,申請執行人請求對被執行人清水某公司資產及被執行人鮑某某在該公司100%股權進行評估拍賣。經向當地政府、甘肅國網公司調查,清水某公司屬光伏發電企業,系當地政府資助的扶貧項目,該公司正常運行下有能力分期償還債務,拍賣資產和股權,必然損害企業經營穩定,且該公司還涉及項目運營商、股權質押權人、帶貧資金管理人等利益主體,尤其涉及當地600余戶農民的帶貧資金和土地流轉費用,以及當地法院執行的案件,利益關系復雜。蘭州中院和當地政府多次溝通,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后,采取“放水養魚”方式,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清水縣某公司分期交付執行案款,再由法院按協議分配,案件得以終結執行。

案例二:

慶陽中院某農商銀行、某農信聯社申請執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慶陽市某農商銀行、正寧縣某信用聯社與某紫東公司、某中昊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慶陽仲裁委、慶陽中院先后作出的五案裁決書和一案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慶陽市某農商銀行、正寧縣某信用聯社分別申請強制執行。因上述六案均涉及被執行人某紫東公司,且其名下財產足以清償六案債務,慶陽中院決定將該六案合并執行。執行中,對某紫東公司名下面積為7800余平方米的房產予以查封,經評估、拍賣,二拍流拍。在執行法官協調下,慶陽市某農商銀行和正寧縣某信用聯社均同意以流拍房產抵債,由其雙方自行分割房產。慶陽中院依法及時作出執行裁定,二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全部實現,六起案件順利執結,共計執行到位1.5億余元。

案例三:

嘉峪關中院農行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系列執行案

【基本案情】農行某分行訴某發展公司、某置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嘉峪關中院判決生效后,農行某分行申請執行,執行標的2.9億元。嘉峪關中院執行中,查封了某置業公司約6萬平方米房產后,又查明,被查封房產中大部分抵押給了某工商銀行,該置業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銷售的企業,企業資金鏈斷裂,幾乎無法維持正常經營,大部分購房戶權益受損,出現群體退房、上訪苗頭。在實地認真聽取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抵押權人及購房人訴求后,嘉峪關中院及時轉變工作思路,調整執行方案,對查封房地產采取“企業處置、相關部門控制、法院監督”措施,同時,責令被執行人提供了位于蘇州價值3200萬元房產、位于銀川價值1000萬元土地和機器設備以及嘉峪關某企業價值1300萬元的股權和房產,交由法院拍賣償債,法院及時對上述財產進行了處置,清償部分債務。經申請執行人、抵押權人同意,各方達成和解協議,解除對房地產的查封。房產銷售步入正軌后,已償還申請執行人、抵押權人近3億元,并為2500多戶業主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案例四:

金昌中院某鋼結構公司借貸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某鋼結構公司與某貸款公司借貸糾紛案,金昌中院判決某貸款公司償還某鋼結構公司欠款1000余萬元及利息。進入執行程序后,金昌中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某貸款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廠房,并啟動司法拍賣程序,兩次拍賣流拍后,依法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但被執行人拒不騰退廠房。經查,被執行人雖為小貸公司,但其還通過自己的廠房從事其他經營,如果將土地交付,將損失一大批老顧客,對其造成重大損失。鑒于此特殊情況,執行法官經分析研判,認為可采取“回租”的形式化解執行難點,即將涉案房地產過戶至申請執行人名下后,被執行人支付租賃費,廠房仍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經營。雙方當事人采納了執行法官建議,在執行人員對涉案廠房內物品逐一清點雙方當事人在財產確認清單上簽字后,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協議,維持了良好的商業關系,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案例五:

甘州區法院李某某探望權執行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與龔某離婚糾紛一案,甘州區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民事調解書,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子李某跟隨母親龔某生活,父親李某某享有探望權,母親龔某給予協助。但調解書生效后,龔某卻拒絕協助,李某某申請強制執行探望權,甘州區法院在執行中傳喚龔某到庭,但龔某態度強硬,堅決不讓探望。后期李某某又返回上海工作,案件陷入僵局。考慮到案件雙方當事人身處異地以及執行探望權案件固有的特殊性與執行的社會效果,執行法官多次與龔某進行溝通、勸導,希望龔某站在孩子角度,從有利于婚生子李某的成長出發,配合法院自動履行。同時,因李某某在外地不能隨時到庭,執行法院希望李某某同意法院運用“云上法庭”手段,以線上方式讓其與婚生子李某見面。經多次溝通,最終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法院采取線上方式執行,圓滿完成李某某對孩子的探望,本案得以執行完畢。

案例六:

武威中院某農商銀行金融借款執行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武威市天馬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執行標的為某農商銀行承兌款及貸款本息共計17億余元。某農商銀行申請武威中院執行。執行中查封了被執行人某環球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因已被蘭州中院首封,但某農商銀行對其中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權,武威中院遂函商蘭州中院將抵押給某農商銀行的部分移送由武威中院處置。武威中院委托評估并經兩次司法網絡拍賣均流拍,申請執行人某農商銀行同意以第二次拍賣保留價抵頂債務,武威中院于2022年5月作出裁定,抵頂本案9.2億余元債務,將上述在建工程及土地移交給某農商銀行,案件終結執行。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因涉案在建工程部分被抵頂給十多家案外人,多為修建在建工程時提供勞務或供應材料的地方小微企業,涉及大量農民工工資和本地小微企業利益,這些案外人均提出執行異議。武威中院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及案外人協商,依法引導各方妥善化解糾紛,經過不懈努力,被執行人化解了相關微小企業的部分債務,給付了部分農民工工資,案外人主動撤回了異議申請,案件得以順利執行。

案例七:

景泰縣法院楊某某等33人勞務合同系列執行案

【基本案情】楊某某等33人分別訴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景泰縣法院分別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陳某某應向楊某某等33人支付勞務費共計32萬余元。2022年5月景泰縣法院立案執行,經財產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陳某某有可供執行財產后,又查明,工程發包方(建設方)為景泰某公司,承包方為河南某建筑公司,該承包方又將勞務轉包給了甘肅某公司,但實際上又是段某某掛靠甘肅某公司承接的勞務,陳某某在施工中任項目經理,33位農民工雖是陳某某所請,但工資并非由其支付,而是由甘肅某公司支付。因河南某建筑公司、甘肅某公司及段某某均無法取得聯系,加之疫情期間執行法官無法外出,執行法官遂前往工程發包方景泰某公司協調并以其未付清農民工工資為由送達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但該公司以工程尚未決算,其與農民工無直接勞務合同關系,拒絕支付勞務費。執行法官告知其相關規定。同時指出案涉工程涉及多次轉包、用工及人工費支付不規范等問題,法院將向勞動人事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景泰某公司基于法院的壓力,與承包方河南某建筑公司協商后由該建筑公司先行履行了支付義務。案件執結后,景泰縣法院向景泰某公司、景泰縣人社局分別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今后規范用工,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管。

案例八:

麥積區法院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系列執行案

【基本案情】麥積區政府應麥積鎮陳山村全體107戶住戶申請,為改善村民居住條件,于2016年實施了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工程。2018年10月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村民喜遷新居,但陳某等6戶村民拒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其自籌部分的房款,經鎮政府、村委會多次催繳均無果,某建筑公司遂將陳某等6人訴至麥積區法院,該院判決陳某等6人給付建房款總計56萬元。因陳某等6人拒不履行,某建筑公司申請執行。執行中,2022年5月13日,麥積區法院組織20余名執行干警趕赴陳山村,開展集中執行行動。通過集中送達法律文書等方式,4案被執行人相繼履行義務。另2名被執行人以各種理由推脫,在被拘傳至麥積區法院并向其送達“拘留預告書”后,在法律強大震懾作用下,最終將14萬余元執行款分期全部履行完畢。

案例九:

祁連山林區法院馬某義、王某等四人刑事涉財產執行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被執行人馬某義、王某、馬某龍、王某國四人非法進入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祁豐自然保護站試驗區內獵殺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唇鹿2只。販賣運輸途中被肅南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祁連山林區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對前三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并各處以罰金5000元,同時判決上述三被告人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0000元(已繳納25000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王某國緩刑。執行中,祁連山林區法院通過網絡查控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扣劃被執行人馬某龍銀行賬戶存款15000元;與肅南縣森林公安局及時溝通協調,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馬某龍向肅南縣公安局交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10000元,與肅南縣祁豐鄉財政所溝通聯系依法扣劃被執行人王某家庭戶名下草原補貼款10000元,共計執行到位35000元,總計60000元全部上交國庫,判決賠償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全部執行到位。針對所判罰金,執行人員多次線下走訪被執行人家屬,辨法析理,講明利害,被執行人家屬最終交納全部罰金,該案執行金額全部到位,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十:

山丹縣法院王某等25人涉黑惡財產刑執行案

【基本案情】王某等25人涉黑刑事判決生效后,山丹縣法院立案執行財產刑。執行中,山丹縣法院除對移送執行財產清單逐一核查外,充分利用執行聯動機制,涉案財產進行深挖徹查。對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微信、支付寶賬戶及存款予以凍結、劃撥;查詢被執行人證券賬戶,對被執行人王某名下所持股票通過網絡查控系統予以凍結后依法處置;集中優勢兵力,加大線下及隱形財產的查控力度,王某及其所掌控公司名下的房產,在相關人員在場情況下,逐一進行現場勘驗、核實認定。實際執行到位金額7000余萬元,徹底掃清“黑財”。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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