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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物業余姚分公司被罰 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時間:2023-03-02 16:41:49       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余消行罰決字〔2023〕第0055號)。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案顯示,現查明位于余姚市蘭江街道三鳳橋村的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所管理的余姚市瀾悅花園小區地下停車場部分消防疏散指示標識仍未修復,消防控制室主機點位仍有多處故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浙江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四)》第一項,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隊決定給予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處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元整(1.4萬元)的處罰。

金地智慧服務官網顯示,作為金地智慧服務集團旗下住宅物業子品牌的金地物業是“三橫九縱”服務矩陣中的重要一環。金地物業秉持“精品服務 真情關愛”的服務理念,深耕住宅物業服務,打造融合金地戰略方向、物業行業趨勢和實際客戶需求的市場化服務產品,實現服務標準、資源配置、項目定級定價的差異化產品體系。


(資料圖)

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地集團”,600383.SH)年報顯示,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金地集團直接持股99.75%并間接持股0.25%的子公司。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承接物業時,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等進行查驗;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按照規定進行維護管理;

(四)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消防救援機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綜合樓、商住樓,由其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并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

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標簽: 物業服務 智慧服務 浙江省消防條例 火災隱患 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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