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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微頭條丨嘉元科技年報審計機構立信及會計師被上交所監管警示

時間:2022-12-30 14:29:25       來源:中國經濟網

據上交所監管信息顯示,上交所昨日下發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18號,對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李新航、陳駒健予以監管警示。

根據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新航、陳駒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35號)查明的事實,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所)及注冊會計師李新航、陳駒健作為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元科技,股票代碼:688388.SH)2021年度審計機構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存在以下七項審計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對募集資金使用相關核查不到位;對研發費用相關核查不到位;內控了解與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對銷售收入、存貨、應付賬款等相關系統執行審計程序不充分;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存貨出入庫截止性測試未按審計計劃執行;收入測試底稿記錄存在錯漏。


【資料圖】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十一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要求。

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機構立信所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李新航、陳駒健在執行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項目過程中對募集資金使用、研發費用相關核查不到位、內控了解與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對銷售收入、存貨、應付賬款等相關系統執行審計程序不充分、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存貨出入庫截止性測試未按審計計劃執行、收入測試底稿記錄存在錯漏。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5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2.8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李新航、陳駒健予以監管警示。

相關法規:

《股票上市規則》第1.5條:為發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服務的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股票上市規則》第14.2.8條: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未按本規則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未能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本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采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等相應監管措施或者實施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前款規定的主體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本所可以采取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1年至3年內不接受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簽字的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二)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三)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并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與所獲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間的關系,但不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積極的函證方式通常比消極的函證方式提供的審計證據可靠。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一)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

(三)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四)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一)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

(二)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三)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四)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出;

(五)將發出詢證函的情況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六)將收到的回函形成審計工作記錄,并匯總統計函證結果。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2〕18號

關于對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

李新航,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

陳駒健,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

一、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新航、陳駒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35號)查明的事實,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所)及注冊會計師李新航、陳駒健作為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存在以下審計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對募集資金使用相關核查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就公司提供的募集資金支出臺賬進行流水核查及相關合同檢查,未對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作進一步核查。如對于公司可轉債募投項目新型高強極薄鋰電銅箔研發及其他關鍵技術研發項目,立信所募集資金存放使用底稿記錄銅材、大型設備等均符合研發用途,但實際上公司倉庫管理并未將生產與研發所使用銅材進行區分,所購廢水處理設備生產、研發混用。二是根據立信所有關公司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函證回函記錄表,立信所發函至深圳春陽旭陽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深圳春陽),回函地址為深圳漢京金融中心第32層3201室-3206室,此地址為公司可轉債募投項目深圳科創中心的地址,與深圳春陽登記的工商地址不一致,未見立信所底稿記載回函地址異常的審計說明,立信所未根據此異常情況對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作進一步核查。

(二)對研發費用相關核查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僅針對公司研發費用執行了相關實質性程序,抽取了相關憑證進行檢查,但未見關于公司研發費用的穿行測試及控制測試,未對公司研發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執行進行核查,未見相關研發人員訪談記錄,對公司研發投入內控不足及研發費用核算等問題核查不到位。二是立信所未向公司研發環節人員訪談和了解研發廢料的處置情況,未對研發領料涉及的整個研發活動流程、樣品生產具體過程、報廢流程執行控制測試、穿行測試,未關注到公司研發廢料處置相關的會計處理不恰當,不符合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三)內控了解與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

一是立信所對公司大額采購供應商選擇與管理進行控制測試時,在獲取公司有關控制如何運行、是否一貫運行等確保相關控制有效的證據方面不夠完備。執行的內控測試關鍵控制點沒有關注供應商的準入門檻,沒有設置了解供應商注冊資本、規模等關鍵控制點。二是針對公司資金支付審批內控,立信所執行了穿行測試和控制測試,測試過程中未選中江西柏輝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輝環保)相關業務的憑證作為樣本,但在實質性程序中檢查了該公司業務相關憑證。立信所未關注到公司與柏輝環保的水處理系統采購合同存在付款所依據的原始單據不齊全、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及時間支付款項等情況,未就上述情況進一步評價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也未有針對性地查詢了解這些偏差及其潛在后果。

(四)對銷售收入、存貨、應付賬款等相關系統執行審計程序不充分

一是立信所關注到公司的主要客戶建立供應商協同系統,但底稿中未見其對系統執行相關審計程序的記錄。二是立信所了解公司使用金蝶K3WISE系統、管家婆軟件和東匯港RDSERP系統時,未執行審計程序了解3個系統之間數據的勾稽關系,僅從金蝶K3WISE系統獲取應付賬款的審計證據,沒有追溯至管家婆軟件和東匯港RDSERP的供應鏈數據,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具有充分性和適當性。三是立信所未發現公司對采購原材料入庫重復記賬,涉及金額238.4萬元。

(五)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對公司發出商品函證時,力神(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中航鋰電(洛陽)有限公司、時代廣汽動力電池有限公司及中航鋰電(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均回函不相符,但未見回函差異調節表,立信所僅在紙質底稿上粘貼便簽紙解釋差異原因為“公司發出商品為已發貨尚未簽收,已做發出商品期后查驗,詳見存貨底稿ZI6-2”。期后查驗僅能核實交易的真實性,但無法核實成本結轉時點是否正確。二是立信所對未回函客戶如深圳市比亞迪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函證替代測試時,僅就其全年收入憑證100萬元以上的部分進行收入測試(占全年發生額的39.59%),并未對全年發生額進行核查確認。

(六)存貨出入庫截止性測試未按審計計劃執行

立信所在公司“存貨出入庫截止測試”審計底稿中記錄的審計計劃為“在進行截止測試時,應考慮從明細賬查至入庫單的逆查和從入庫單查至明細賬的順查,同時關注驗收手續是否完整;根據存貨所有權轉移的主要條款而定,可能是入庫單、購貨發票、運輸單據或其他表明所有權轉移的單據,應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但立信所實際執行“入庫截止測試”時,未按照該審計計劃進行雙向抽查,未獲取公司有關貨物運輸單據確認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也未在底稿中修改審計計劃并說明理由。

(七)收入測試底稿記錄存在錯漏

立信所在收入細節性測試審計工作底稿中,對于一筆業務存在多個環節均有多張原始憑證的情況下,對部分業務環節的原始單據僅任意記錄其中一筆,且未能一一對應,導致底稿中出現部分出庫日期晚于送貨單簽收日期的情況。

二、責任認定和監管措施決定

(一)責任認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十一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要求。

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機構立信所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李新航、陳駒健在執行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項目過程中對募集資金使用、研發費用相關核查不到位、內控了解與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對銷售收入、存貨、應付賬款等相關系統執行審計程序不充分、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存貨出入庫截止性測試未按審計計劃執行、收入測試底稿記錄存在錯漏。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5條等有關規定。

(二)監管措施決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4.2.8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李新航、陳駒健予以監管警示。

請立信所及相關會計師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該項目的審計風險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請立信所在收到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首席合伙人、總所質控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信息披露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對出具專業意見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標簽: 審計證據 審計程序 審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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